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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慈善总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3-05-03 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寿光市慈善总会(英文名称:Shouguang Charity Federation 英文缩写:SG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山东·寿光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寿光市民政局,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弱势群体,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四条 本会坚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立足民政,面向社会,广募善款善物,积极开展救助活动。

  第五条 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善物。建立、筹募和管理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市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市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组织慈善宣传,营造慈善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

  (八)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本会面向社会,吸收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业家、艺术家、道德模范、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加入本会。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会员资格者或为本会发展基金捐款达一定数额的个人和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慈善活动权;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慈善活动;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收集反映慈善事业的情况、意见和要求;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永久性会员除外)。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二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协商、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聘请顾问;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日常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职权: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办公费用的支出;

  (四)研究制订秘书长及工作机构各部门职责。决定内设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五)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社会影响面大,对慈善事业的发展有较大推动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总会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在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3人,分别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人员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产生。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资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办公经费来源于创始资金增值部分、会费、办公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项目管理经费和办公经费。

  第三十六条 资金的使用支出范围:

  (一)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救助支出;

  (二)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和公益事业;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经费;

  (四)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办公经费;

  (五)慈善事业的重大贡献者及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市民政局,经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寿光市慈善总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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