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各类企业
建立慈善冠名救助基金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管委会:
为更好的救助全市困难群体,体现企业的社会价值,提高企业的公民观念和慈善理念,增强企业参与慈善、回报社会的责任感,市慈善总会决定在全市各类企业中开展建立慈善冠名救助基金活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慈善冠名救助基金的设立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均可设立。
二、慈善冠名救助基金的设立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寿光市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慈善冠名救助基金属非公募基金,由出资企业捐赠。慈善冠名救助基金由寿光市慈善总会和基金出资方共同管理。
慈善冠名救助基金采取“留本付息,合同捐赠”的方式,基金设立年限一般不低于五年。企业设立的慈善冠名救助基金的基金本金仍然留在企业参与企业经营,每年用其增值部分实施救助,年增值率一般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度一年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息率,年增值额为按上述口径计算的当年度一年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息。
三、慈善冠名救助基金的设立规模
每个企业设立的基金规模原则上要与自身企业规模和经济实力(特别是纳税能力)相匹配。每年纳税额度超过一亿元(含一亿元)的企业要建立一个千万级别的慈善冠名救助基金;每年纳税额度超过五千万元(含五千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企业要建立一个五百万级别的慈善冠名救助基金;每年纳税额度超过三千万元(含三千万元)但不足五千万元的企业要建立一个三百万级别的慈善冠名救助基金;每年纳税额度超过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但不足三千万元的企业要建立一个二百万级别的慈善冠名救助基金;每年纳税额度不足一千万元的企业,可以建立一个一百万级别的慈善冠名救助基金。
四、慈善冠名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管理
1、基金出资方与市慈善总会签订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协议书,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以规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基金的管理接受寿光市慈善总会监事会和出资方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并随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
3、对于企业设立的慈善冠名救助基金每年拨付的年度基金增值款,由市慈善总会出具捐赠票据,
(二)使用
1、慈善冠名救助基金的救助方向和救助范围,按照市慈善总会的宗旨任务由基金出资方和市慈善总会共同协商确定。
2、基金出资方和市慈善总会各指定专人分管负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根据需要及时磋商,落实救助。
3、基金出资方保证基金增值善款按照协议及时足额到位,以确保能够顺利实施救助项目。基金出资方有权对救助金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慈善冠名救助基金设立的政策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六、慈善冠名救助基金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慈善冠名救助基金的设立是一项利国利企利民的一件好事,各镇街区党委政府和分管负责同志要关心支持这项事业,主动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慈善冠名救助基金设立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协调指导,通过扎实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并积极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来。
(二)评比表彰。按照基金设立情况开展评比表彰,对在慈善冠名救助基金设立和发展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