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如何理解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慈善受益人?
答:《条例》第16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慈善受益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同等条件成为受益人的一部分,但不能指定。
16.慈善组织终止后如何清算?
答:《条例》第18对此进行了规范。慈善组织具有《慈善法》第1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终止并依法进行清算和注销登记。慈善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供财产清算的相关资料。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向发起人、捐赠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或者决策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决策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来源:山东省慈善总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