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慈善总会章程
(修订稿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寿光市慈善总会(英文名称:Shouguang Charity Federation 英文缩写:SG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山东·寿光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寿光市民政局,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弱势群体,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五条 本会坚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立足民政,面向社会,广募善款善物,积极开展救助活动。
第六条 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善物。建立、筹募和管理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市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市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组织慈善宣传,营造慈善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
(八)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提供咨询性意见;
(九)慈善信托。作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开展慈善信托活动;
(十)投资活动。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规定情形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实现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
(十一)学习培训。开展学习培训活动,组织慈善工作者学习慈善专业知识,提高慈善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十二)依法开展其他慈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本会面向社会,吸收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业家、艺术家、道德模范、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慈善总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慈善活动权;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慈善活动;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收集反映慈善事业的情况、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监事、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和罢免办法;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需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并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调整;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与寿光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寿光市慈善总会联络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共同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积极开展慈善活动,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执行、控制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含)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寿光市慈善总会会员管理办法》、《寿光市慈善总会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寿光市民政局,经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寿光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寿光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寿光市民政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寿光市慈善总会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