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慈善总会会员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寿光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热心慈善事业、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会由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与会籍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慈善事业,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担任。如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变更,其单位会员相应变更,并及时报本会备案。
第六条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慈善事业,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 本会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会员
填写《寿光市慈善总会单位会员登记表》;
(二)个人会员
填写《寿光市慈善总会个人会员登记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的,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法人终止的;
(四)予以除名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的。
终止会员资格,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履行对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义务。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工作联络,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对会员实时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自愿退会的会员,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被终止会员资格和予以除名的会员,应及时交回会员证,对拒不执行的,本会在官网上公告证件作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会员应及时向本会申请变更信息: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的;
(二)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的;
(三)单位会员法定代表人(主要代表人)、单位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四)个人会员主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本会对在慈善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视情给予通报表扬和公开表彰,并优先列为慈善奖项推荐名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者相应处罚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违反本会决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有关培训、信息咨询、研讨会等活动的;
(四)擅自以本会的名义和境外组织联络的;
(五)损害本会荣誉和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本会章程的严重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寿光市慈善总会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寿光市慈善总会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