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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慈善总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5-09-08 来源:本站原创
 

寿光市慈善总会会员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寿光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热心慈善事业、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会由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员与会籍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慈善事业,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担任。如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变更,其单位会员相应变更,并及时报本会备案。

第六条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慈善事业,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 本会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会员

填写《寿光市慈善总会单位会员登记表》;

(二)个人会员

填写《寿光市慈善总会个人会员登记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的,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法人终止的;

(四)予以除名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的。

终止会员资格,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履行对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义务。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工作联络,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对会员实时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自愿退会的会员,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被终止会员资格和予以除名的会员,应及时交回会员证,对拒不执行的,本会在官网上公告证件作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会员应及时向本会申请变更信息: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的;

(二)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的;

(三)单位会员法定代表人(主要代表人)、单位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四)个人会员主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本会对在慈善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视情给予通报表扬和公开表彰,并优先列为慈善奖项推荐名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者相应处罚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违反本会决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有关培训、信息咨询、研讨会等活动的;

(四)擅自以本会的名义和境外组织联络的;

(五)损害本会荣誉和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本会章程的严重行为的。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寿光市慈善总会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寿光市慈善总会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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