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慈善总会会员大会选举规程
(草案)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寿光市慈善总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寿光市慈善总会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表决事项
(一)《寿光市慈善总会章程(修订稿草案)》由第三届会员大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
(二)对下列事项,由第三届会员大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超过半数生效:
1.《寿光市慈善总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监票人提名名单》(草案);
2.《寿光市慈善总会会员大会选举规程》(草案);
3.《寿光市慈善总会会员管理办法》(草案);
4.《寿光市慈善总会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草案);
5.《寿光市慈善总会第二届理事会财务报告》(草案)。
二、选举事项
对下列事项,由第三届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半数当选:
(一)理事;
(二)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三)监事、监事长。
三、监票人的产生办法
(一)第三届会员大会设监票人4名;
(二)监票人由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名,经第三届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后生效。
四、理事、监事、负责人、监事长选举办法
本会理事、监事、负责人、监事长的选举,按照下列程序和条件进行:
(一)实到会员人数占会员总数的2/3以上,方能进行选举。每位会员对每一事项只有1票投票权(表决权);
(二)第三届理事会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监事、监事长候选人名单,由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名,提交第三届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三)选举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监事、监事长实行等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须超过半数方能当选;
(四)会员可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也可另选其他会员,超过规定应选人数的选票,为无效票;
(五)投票时,先由监票人投票,然后会员依次投票;
(六)会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单位)表示赞成的,在该候选人姓名(单位名称)后不作任何标记;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单位)表示反对的,在该候选人姓名(单位名称)后划“×”,并在“另选人姓名(另选单位)”栏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另选单位名称);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单位)表示弃权的,在该候选人姓名(候选单位名称)后划“O”,并不得另选他人(其他单位);
划票使用钢笔或签字笔,符号要正确,笔迹要清楚。划其他符号或者书写模糊不清的,视为无效选票。
(七)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负责开箱清点、统计选票;
(八)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
(九)候选人和另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参会会员半数以上方能当选;
(十)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会员大会报告当选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监事、监事长得票情况和选举情况。
五、其他
本办法经寿光市慈善总会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