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寿光市慈善总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支持寿光市慈善事业,乙方自愿出资建立“寿光市慈善总会 基金”,用于我市 慈善救助。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金名称、规模及出资
本基金定名为“寿光市慈善总会 基金”,由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设立。基金的本金留存于乙方运作使用,每年用其增值部分实施救助,年增值率定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度一年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息率,年增值额为按上述口径计算的当年度一年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息(如果年息低于5%,一般按照5%计算),乙方于每年的 月 日前将增值款打入甲方账户。
二、项目实施范围、救助标准、年限
1、实施范围和救助标准:凡符合慈善救助宗旨的范围内的人员均可作为受助对象。具体救助人员名单、救助标准和实施时间由双方每年另行商定。
2、救助年限:本基金为 年期基金,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本项目的每年捐助金为乙方每年打入甲方账户的增值款,其中增值款额的90%用于救助金,10%作为项目运作的成本,由甲方管理使用。
三、项目管理
1、甲、乙双方各指定专人分管负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根据需要及时磋商,落实救助。
2、项目救助金每年根据救助计划发放,由双方另行商定。甲方在收到乙方捐款后及时与乙方磋商,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将救助金发放到位。
3、乙方有权对救助金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甲方需为之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项目质量。乙方保证救助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甲方能够顺利实施项目。
四、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以慈善事业为载体,通过卓越的策划,在实施慈善救助项目的同时,不断提升乙方的公益形象。携手慈善,共创和谐,共同实现双方的价值观,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七、本协议经双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 法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