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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各类企业建立慈善冠名救助基金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10-26 来源:本站原创
 

  为更好的救助全市困难群体和更好的体现企业的社会价值,增强企业的公民观念和慈善理念,增强企业参与慈善、回报社会的责任感,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类企业开展建立慈善专项基金活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专项救助基金设立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

  二、专项救助基金设立规模

  每个企业设立的基金规模都要与自身企业规模和经济实力(特别是纳税能力)相匹配。

  每年纳税额度超过一亿元(含一亿元)的企业至少要建立一个千万级别或者是两个五百万级别的专项救助基金;

  每年纳税额度超过五千万元(含五千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企业至少要建立一个五百万级别或者是两个三百万级别的专项救助基金;

  每年纳税额度超过三千万元(含三千万元)但不足五千万元的企业至少要建立一个三百万级别的专项救助基金;

  每年纳税额度超过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但不足三千万元的企业至少要建立一个一百万级别的专项救助基金;

  每年纳税额度不足一千万元的企业,可以认捐一个一百万级别的专项救助基金。

  三、专项救助基金设立方式

  根据国务院《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寿光市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专项救助基金属非公募基金,由出资企业捐赠。专项救助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寿光市慈善总会,由寿光市慈善总会和基金出资方共同管理。

  专项救助基金采取“留本付息,合同捐赠”的方式,基金设立年限一般不低于五年,认捐基金设立年限一般不低于十年。企业设立的专项救助基金的基金母本留在原出资单位运作管理,由原出资单位负责保证专项基金母本的增值。企业留本基金的运作应放在没有风险,且收益高的项目上,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每年不等量的向前增量滚动,增值不低于7%。

  四、专项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管理

  1、专项救助基金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为市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人员构成由双方协商。

  2、基金出资方与市慈善总会签订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协议书,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以规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3、基金的管理接受寿光市慈善总会监事会和出资方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并随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

  (二)使用

  1、专项救助基金的救助方向按照市慈善总会的宗旨任务由基金出资方和市慈善总会共同协商确定。

  2、专项救助基金的年项目经费为基金母本的10%,从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中拨付,增值部分不足母本的10%的,从母本中扣除或者由基金出资方补足。

  3、专项救助基金的项目管理、宣传等经费依法每年项目经费的10%提取。

  4、基金出资方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将该基金的年项目经费汇至寿光市慈善总会帐户,以便于安排实施当年的慈善救助项目。

  五、专项救助基金设立的政策优惠

  对于企业设立的专项救助基金每年拨付的年项目经费(即年度捐赠款)将严格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民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六、专项救助基金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专项基金的设立是一项利国利企利民,更加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件好事,各级党委政府和分管负责同志要关心支持这项事业,主动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基金设立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动专项基金发展的合力。民政部门作为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相互配合,把专项基金工作纳入到本部门单位的具体工作部署中去,加强协调指导。通过扎实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并积极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来。

  (二)加大宣传。各新闻单位要积极参与,创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在专项基金设立期间,重点报道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基金的设立情况,及时报道先进典型。

  (三)明确分工。全市专项基金设立工作由市慈善总会牵头组织。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抓好本系统、本单位和本系统下属企业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四)评比表彰。在本通知下发一个月之后,按照基金设立情况开展评比表彰,对在专项基金设立和发展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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