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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慈善条例》60问(二)

发表时间:2023-11-24 来源:本站原创
 

3.如何理解慈善活动?

答:《条例》所称的慈善活动指《慈善法》第3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4.开展慈善活动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条例》第3条规定了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的5项原则:(1)合法原则。(2)自愿原则。 (3)诚信原则。(4)非营利原则。 (5)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来源:山东省慈善总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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