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寿光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资产的募集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寿光市慈善总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资产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会设寿光市慈善总会创始资金:
1、创始资金为永久性资金,不动本只取息,逐届移交。利息可用于开展救助活动和办公经费支出。
2、创始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捐赠人不限民族、国别及信仰,不限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创始资金的基本金为人民币500万元。
4.创始资金必须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原则。
第四条本会设专项资金:
1.境内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对独家捐助的专项基金,在与本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冠名权,对外称寿光市慈善总会XX专项基金。
2.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办公宣传专项资金。
第五条 资产劝募:
1、坚持自愿捐赠的劝募原则。
2、除接收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外,采取义演、义卖、慈善募捐、网上捐赠等活动形式,向社会募集慈善资产。
3、实物捐赠,除根据捐赠者意愿,直接定向救助的部分以外,其余实物可通过变现列入不定向善款安排使用。
4、本会组织慈善资产社会募集者队伍,其任务是:积极宣传本会宗旨,联系社会各界,劝募慈善资产。社会劝募者不得直接参与慈善资产的交接事宜。
5、本会按劝募者募集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向本人支付差旅费、通讯费、宣传费等费用(本会专职人员除外)。
6、凡自愿参加本会劝募资产者,须先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经审查批准成为义工、签定协议、发给委托证(书)后开展活动。劝募活动必须接受本会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后,均由本会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向捐赠者颁发证书并载入史册。对受赠资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七条 本会协助捐赠人落实下列优惠政策: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慈善机构的捐赠,单位捐赠额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于捐赠的慈善工程项目,建议市政府给予支持和优惠。
4、其他优惠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资产的使用范围及原则
1、资产全部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和其他有关慈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或私分。
2、本会按照独立捐赠人的意愿,组织实施慈善救助项目,适时向捐赠人通报资产使用情况和效果。
3、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支付开展慈善活动必须的慈善宣传、会议、交通、内外交流、奖励和项目管理等费用。
4、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办公经费等,从捐赠款利息、会费、政府和国内外社会团体、个人的专项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中解决。
第九条 资产使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本会每年10月底前编制次年资产预算,经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后,由秘书长计划组织实施。
2、慈善资产的支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常务副会长审签。
第十条 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1、配备专职会计、出纳,实行财务公开、专款专用,坚持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分别建立善款和工作经费总帐、明细帐,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3、按国家规定,设立银行存款帐户和专户,一切收支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4、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5、本会募集资产的使用,编制年度报表,接受监事会、捐赠人、会员代表和社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审计,定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资金的支出
1、动用慈善资金。动用慈善资金开展救助项目时,须由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大额支出还须经常务理事会审定。
2、行政经费开支。行政经费由秘书长审核,常务副会长审批,大额支出还须报经会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寿光市慈善总会第一届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于寿光市慈善总会理事会。